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湘國資法規〔2016〕117號
湖南省國資委
關于印發《湖南省省屬監管企業法律事務及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監管企業:
為加強省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省屬監管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省屬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程序,我們制訂了《湖南省省屬監管企業法律事務及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經省國資委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原湘國資法規〔2005〕79號文件作廢。
湖南省國資委
2016年8月10日
湖南省省屬監管企業法律事務及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省屬監管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省屬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程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參照《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省屬監管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指導監管企業做好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備案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
第三條 建立和完善省屬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型企業應比照本企業中層管理機構的層級,單獨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其他企業也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有專門法律事務機構的大型企業,專職法律顧問不少于2人。其他企業也要根據需要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崗位是企業的關鍵和核心崗位。
第四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應當事先聽取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企業法律顧問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就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進行法律風險分析,適時提出法律風險防范意見,避免或減少各類法律糾紛案件的發生。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或建議,并對發表的意見負責。
第五條 省屬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下列行為按照規定需報省國資委審批時,上報的材料中應當有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一)抵押、轉讓企業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關鍵設備、成套設備;
(二)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改組改制、增減資本、股票上市、發行公司債券;
(三)產權(股權)轉讓、重大投融資、對外重大擔保、簽訂重要合同。
第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報送的法律意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審批事項、涉及金額;
(二)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風險防范意見;
(四)結論性意見;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三章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案件:
(一)省屬大型企業涉案標的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等值外匯的,其他企業涉案標的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含500萬元)或等值外匯的;
(二)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
(三)對省屬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涉外案件和涉及港、澳、臺的案件;
(五)重大的集團訴訟和共同訴訟案件。
第八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立案之日或應訴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省國資委提交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書面報告進行備案。
第九條 省屬監管企業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報送省國資委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類型;
(二)案件當事人;
(三)涉案標的、金額;
(四)案件發生的原因和影響;
(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出具的有關案件處理的法律意見書;
(七)案件結果分析預測;
(八)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九)外聘律師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省屬監管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堅持自主、依法處理的原則。
省屬監管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組織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處理,企業有關業務機構配合處理。
第十一條 省屬監管企業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在結案后的30日內將結案報告報省國資委。
第十二條 省屬監管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在自主、依法處理的基礎上,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報請省國資委幫助協調處理:
(一)政策法規不完善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缺乏現行立法規定、法律依據不充分或法律規定不明確;
(二)受到外界嚴重的不正當干預;
(三)省屬監管企業之間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四)需要省國資委協調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省屬監管企業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報送省國資委協調處理的文件,除包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發生后企業的處理、備案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協調情況;
(二)案件涉及的企業重大決策的形成過程;
(三)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的工作情況;
(四)案件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五)需要省國資委協調處理的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協調省屬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依法維護出資人和省屬監管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四)依法、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協調省屬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主要方式為:
(一)向有關部門出具協調處理意見;
(二)召開協調處理會議;
(三)召集法律糾紛案件討論會議;
(四)提出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建議;
(五)省國資委認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省屬監管企業報送省國資委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以產權關系為劃分標準,屬于子企業發生的,應當先由省屬監管企業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省屬監管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首先應當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省國資委進行協調,協調不能解決的按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定期對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發案原因、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完善防范措施。
省屬監管企業每年對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發生的所有法律糾紛案件進行統計,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的統計情況上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與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法律事務、法律風險防范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備案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對防范法律風險、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法律顧問、有關業務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二十一條 省屬監管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及有關制度,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未按本辦法規定上報的,由省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同時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監管企業是指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
第二十四條 省屬監管企業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理訴訟(仲裁)活動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省屬監管企業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仲裁)活動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應當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進行選聘、管理、監督和評價。
省國資委統一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省屬監管企業需要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仲裁)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一般應當在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聘。中介機構選聘及管理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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